案例一:某材料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年4月14日,县应急局对惠安县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1.未对厂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2.厂区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牌。
处罚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处罚款人民币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家具工贸有限公司未对粉尘作业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年4月29日,县应急局对惠安县某家具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
1.未按照规定对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定期开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不完善,未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编制符合企业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按照规定辨识企业安全风险,未形成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处罚情况
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惠安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惠安应急管理
编辑
陈胜男
审核
陈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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