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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考古资料已证实隋唐时期某些州府城市确曾筑有坊墙,如扬州、建康等城,但个案有限。不过在问题的另一方面,如《大唐令》之法规,应该是作为国家的海行条规,通行天下的,各地州县城郭之内的行政管理,理应也按此执行。只是一般州县由于规模有限,城坊未设,坊正机构是否相应阙如,或由其他人员代行对城市人口的稽管,史籍不明,容待来日讨论。唐宋间城市坊市制的崩溃与街市制的兴起,指的是以坊墙围裹的封闭性城坊制的衰落,在行政管理领域,坊则一直是宋代城市最基层的地域单元。
坊北宋开封府一直维持基层的坊制。至道元年十一月,宋太宗以旧坊名颇涉俚俗,命参知政事张洎改撰,如旧城内左第一厢共二十坊,改作太平、义和、安业、通利等等,当时共改京城内外坊名八十余处,“唯宝积、安业、乐台、利仁四坊仍旧名”外路州县城郭均设坊,如北京应天府,设四厢二十三坊:永宁、延福、靖安、惠安、宜春、敦信、安仁、善化、七贤、大安、德教、宜春、崇化、三市、普宁、广利、长乐、景行、景明、凤台、延康、福善、保安乾道年间。
宋太宗建康府设四厢二十坊:“左南坊四,嘉瑞、长乐、翔鸾、武定;右南坊九,曰承贤、泽、建业、兴政、雅政、凤台、滨江、永安、敦教;左北坊二,曰钟山、招贤;右北坊五,曰立德、修文、来苏、金陵、清化。”又兴国军“为坊五于其郭”华亭县则只有显善、劝义两坊。存世两宋地方志于此留有比较详细的记载。宋廷诏涉及城市基层行政,均称坊。因此在宋人文献中,坊是表明城市地域的一个中心概念,至南宋后期依然如此。淳熙初,台州大水,某士子道遇一女子,呼之曰:“我是某坊某家女淳熙十三年冬,隆兴府进贤县商德正得到友人送来的一头活羊,“留家旬日,进往塔园豢养。
女子明年夏货之于屠者孔生,牧于东湖傍。后因屠者准备杀它,此羊竟然又逃回到商德正家中。商德正诧异道:“今相隔一年,吾所居升平坊,距塔园五里,中间岐路不易识,而能逃死就生如是,岂冥冥有人使之?”庆元元年,平江人周翁因病夜宿城隍庙中。宣州南陵县某生在县城大门内开酒店,后来得知他所私纳的美妇人实为恶人,大怖,“始徙于他坊”。南宋建阳府以印刷业闻名的麻沙、崇化两地,就是坊名。莆阳人钱穆,被峡州富室萧文贵聘为塾师,因钱穆“教导有法,规矩甚严,半年之间,其子颇进”。
羊萧文贵希望他长期应聘任教,“惟惧其去,遂与之为媒,娶本坊王子文女为妻,以固其志”。因此城市居民称坊民、坊众,城市民俗又称坊俗。尽管如此,由于城市的发展和法规的调整,关于宋代城市坊制有待讨论的问题还是不少,首先是关于坊役。宋代远比唐代为丰富的存世文献,关于坊役却并未留下相对清晰的记载,令人诧异。这里只能根据零星的记载,略作推断。正代城坊与唐代一样,也设坊正,但其职掌却同于乡村的里,管理户口、赋役。宋太祖、太宗《两朝国史志》:“诸乡置里正[主]赋役,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与乡役里正一样,坊正当为役名,差民户有资产者充。
宋太祖宋代坊正的基本职责是“主科税”,所催赋税不足,难免赔纳,所以有仁宗嘉祐三年“河北诸州军坊郭客户干食盐钱令坊正陪纳者,特蠲除之”的诏令。南宋建州有城郭人户敷买官盐的“诸坊簿历”,“遇人户执历买盐,即对簿批凿为证”。史载成都杨道人,“本坊正也,素嗜酒无行,遭杖罚者屡矣”,看来就是因为未能很好履行坊正的职责,而受到官府的杖罚。神宗熙宁七年十月,司农寺决心推行以新定的保甲制代替原来的户役制,催纳赋税,“乞废户长、坊正,其州县坊郭择相邻户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为甲头,督输税赋苗役,一税一替。若催科外别令追呼者,以违制论”。
河北元丰八年神宗去世,高太后主政,废弃新政,重启旧制,“依旧雇募坊正,替罢甲头”。此后役制多次变动,坊正、甲头两种役名也理应相随变更。坊正既主科税,自然包括推排户籍、差发夫役等职责。所以熙宁八年,河北、河东等五路推行保甲制,“州县镇寨城内居人并团保甲”,宋廷“诏诸路察访司与坊正同详定以闻”。
元丰绍兴三十二年(),中书门下上书提到:“州县三年一次推排坊郭、乡村物力,多系坊正、保正副私受人户钱物,升排不公。”南宋嘉定五年()规定,宗子降生男女,须得“具三代家状,声说其父曾不训名,系第几男,实排行第,于何年月日在甚处厢界(防)[坊]巷生长”,才得以向宗正司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