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海问、唐普雄、谭强、莫升钦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朝旭、覃贞祥、陈留德、胡钰英、刘珍奇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年6月20日作出()闽0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黄海问、莫升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黄海问提供辩护,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审阅上诉状和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海问、唐普雄、谭强、莫升钦、李朝旭、覃贞祥、陈留德、胡钰英、刘珍奇及“莫某1”(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在惠安县等地设立多个非法传销窝点。黄海问是该非法传销组织“大主任”级别的管理人员,唐普雄、谭强、莫升钦、李朝旭、覃贞祥、陈留德、胡钰英、刘珍奇均是“业务员”级别成员。年5月2日,李朝旭为发展下线,以做服装加工生意为由将被害人刘某1骗至惠安县的非法传销窝点。
覃贞祥、陈留德、胡钰英、刘珍奇、唐普雄、谭强、莫升钦及其他传销人员“莫某1”、“邓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等人为迫使刘某1加入非法传销组织,以二十四小时不间断、人盯人看管、“上课”等方式将刘拘禁在该非法传销窝点内。同月29日14时许,黄海问获悉胁迫刘某1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没有进展,进入该非法传销窝点,以刘不配合“考察”为由,指使唐普雄、谭强、莫升钦和“莫某1”等人控制住刘某1四肢,摆成头朝下、双脚朝上姿势,脸紧贴装水大脸盆。其间,黄海问多次将刘某1的头面部按入装有水的脸盆中,直至刘某1出现身体瘫软、脉搏微弱等状况,才将刘某1医院抢救。
经当班医生检查,刘某1医院时已确认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死因系溺水。年5月30日,覃贞祥、刘珍奇、胡钰英在惠安县被抓获归案;次日,唐普雄、陈留德在泉州市鲤城区威远旅社号房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4日,黄海问、谭强、李朝旭在江西省赣县居民楼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9日,莫升钦在广东省广州市火车南站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害人刘某1系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系刘某1的母亲。一审审理期间,陈留德家属代其给予被害人家属谢某、刘某2经济补偿人民币元,被害人家属对陈留德表示谅解。
《过程节选》:被告人谭强的供述,称年底,其被网友骗到惠安县城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后加入非法传销组织。黄海问是其所在传销组织的大主任。年5月27日上午,黄海问安排其到案发窝点,“莫某1”安排其帮忙看管被害人刘某1,其他业务员也都有一起看管。同月29日下午14时许,因刘某1的回答让黄海问不满意,黄海问捶了刘某1的胸口两、三下,刘某1还是不愿意回答问题。黄海问让人拿来一个大脸盆并装水,叫其和唐普雄、莫升钦把刘某1押到大脸盆旁边,并命令刘某1自己把头浸入水里,后用手把刘某1的头按进水里。刘某1一直反抗,黄海问叫在场的人按住刘某1,其和唐普雄用力按住刘某1的手,莫升钦按住脚。后黄海问反复几次将刘某1的头按入水里。大约过了一、二十分钟,刘某1好像不动了,有呕吐,其和黄海问等人才松手,发现他眼睛是闭着的,就轮流给刘某1做人工呼吸,刘某1还是没有反应。后将刘某1医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黄海问之上诉,维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即对被告人黄海问、唐普雄、谭强、李朝旭、覃贞祥、陈留德、胡钰英、刘珍奇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的判决。
二、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闽05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对被告人莫升钦的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莫升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