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提高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年4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泉州市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同步调整。

泉州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

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5元提高至.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元提高至元。

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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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泉州市人社局

编辑:黄婧

审核:江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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