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惠安县紫山镇人大代表、光山村党支部书记、光山村村长王为玉二十年前是一个流氓恶棍,实质上是一名在逃的犯罪人员,利用非法手段藏身于光山村委会。现在是三届村长,两届书记。王为玉独断专行,飞扬跋扈,一手遮天,把村里所有财产和所有山林、土地、一切由他一人支配,全部由他一人包办。他利用手中的职权,指使他人和利用各种名誉把国家、集体的财产直接和间接,转移到自己腰包里,明目张胆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犯罪行为累累。光山村的村民如果要讨回公道,只有团结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把村霸绳之以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集体财产就会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