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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安县人民法院
关于集中清理发放执行款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根据“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活动安排,我院深入推进执行款集中清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立案、执行实施等各阶段均可向我院提交《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交由立案人员、执行人员或交由执行事务中心窗口转办。若款项执行到位,并符合发放条件的,我院将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发放。
二、对于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案款、但申请执行人未实际领取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请立即与案件承办人联系领取案款,有法定延迟发放理由(包括被保全冻结、扣留、提取、待参与分配、执行异议等)的,案件承办人应向当事人释明。
三、领取案款时,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执行人为公司法人的,需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授权书并提供公司的基本账户信息,到我院办理。若确实无法到现场办理领款手续,可将相关材料邮寄给案件承办人。
四、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行汇款至我院但未备注案件信息,造成不明款项无法认领的,请相关被执行人协助查明来源,及时认领、发放案款。
五、无法联系到具体案件承办人的,或接到领款通知有疑问的,可向我院二楼执行事务中心窗口咨询或电话联系(联系-)落实。
六、若发现在执行案款发放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司法腐败行为或无故拖延发放案款的,可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向惠安县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欢迎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惠安县人民法院
年5月25日
附确认书参考模板
原标题:《惠安县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发放执行款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