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江区人民法院
悬赏执行公告
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的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悬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特对被执行人进行全社会公告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信息①
被执行人:韩琦(公民身份号码),男,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61号1-18-1,现住地址不祥。
悬赏事项
01
如有举报人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线索应为截止举报之日前尚未被我院掌握的证据),使得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同时如通过举报人举报,本院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并进行司法拘留,即使未能执行到案款,申请执行人将给予举报人人民币元/一次的奖励费用;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联系-、22631127
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02
(一)悬赏公告期限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悬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3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04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被执行人信息②
被执行人:赖世忠(公民身份号码),男,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罗溪镇建兴村岭头63号,现住地址不祥。
悬赏事项
01
如有举报人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线索应为截止举报之日前尚未被我院掌握的证据),使得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同时如通过举报人举报,本院实际控制到被执行人并进行司法拘留,即使未能执行到案款,申请执行人将给予举报人人民币元/一次的奖励费用;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联系-、22631127
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02
(一)悬赏公告期限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悬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3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04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被执行人信息③
被执行人:刘秋阳(公民身份号码),男,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西埔村西埔号,现住地址不祥。
悬赏事项
01
如有举报人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线索应为截止举报之日前尚未被我院掌握的证据),使得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将依法向举报人支付悬赏金(悬赏金=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联系-、22631127
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02
(一)悬赏公告期限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
(二)悬赏金于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执行回款或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其兑付。
悬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3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执行法院或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04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信息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原标题:《洛江法院向社会公开悬赏执行以下3名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