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公告惠安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一期

惠政告〔〕40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

(一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公共利益需要,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惠政文〔〕74号),决定征收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一期)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号令)、《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一期)。

  二、征收范围: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惠安县自然资源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安崇武古城活化利用工程项目指挥部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六、征收期限:年11月7日至年2月8日,其中,第一时段为年11月7日至年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年1月1日至年2月8日。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惠安崇武古城活化利用工程项目指挥部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土地房屋移交给征收部门。在上述期限正式开始之前,被征收人可以在年9月16日至年11月6日提前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土地房屋。

  七、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如不服《惠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一期)房屋征收决定》(惠政文〔〕74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征收范围内涉及部分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惠安崇武古城活化利用工程项目指挥部;

  特此通告。

  附件:惠安县崇武古城活化利用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惠安县人民政府

年8月19日

来源:惠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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